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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法律職業道德的關系
職業道德屬於精神層面的範疇。如果法律職業的職業道德能夠充分滲透到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執業活動中,為他們的執業提供規範化的指導,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將有助於協調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保證程序正義的實現。目前,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職業道德建設已經積累了壹些經驗。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規範》,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應該說這些規範性文件對於規範法官和律師具有重要意義。但就法律界而言,這些規範就像散落壹地的“珍珠”,並沒有形成完整的“項鏈”,需要壹個清晰統壹的體系將它們“連接”起來,使之成為壹個整合的規範。

為了實現同壹法律職業的職業道德整合,需要同壹法律職業從彼此的角度去理解和思考。俗話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只有這樣,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才能真正了解對方的訴訟關切和訴訟要求,對自己的行為指導有清晰的認識,更加理性地實施自己的實踐。因此,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職業身份轉換制度,暢通法律職業身份轉換渠道,實現法律階層之間順暢、充分的流動。法官可以從優秀律師中選拔,檢察官也可以轉為法官。這種職業身份轉換的制度可以為同壹法律職業的行為規範提供重要保障,使同壹法律職業在選擇執業行為時能夠站在對方的角度進行思考,給予對方應有的尊重和必要的關懷,從而在同壹訴訟領域實現平等理性的對話,達到訴訟的目的。特別是在刑事訴訟的推進中,這種身份轉換制度的實施可以使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全面、充分、客觀地審視自己的訴訟行為,確保在“和而不同”的環境中實現程序正義目標。

因此,筆者建議,當前應加強律師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考慮由中國法官協會、中國檢察官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 * *制定律師行業職業道德規範體系,並在此基礎上詳細描述律師行業的職業行為規範,使職業道德明確化、具體化、程序化,成為法律職業。明確將法律職業與職業道德體系和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任用、獎懲考核制度掛鉤。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就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真正使職業道德標準成為規範法律職業具體行為的“硬約束”。

要實現職業道德的整合,需要從整體的角度來推進,要紮根於法律職業的職業身份交換體系。首先要明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身份可以互換,明確職業身份互換的基本條件、法定程序和禁止事項。其次,應盡快落實當前司法體制改革中確定的法官、檢察官職業身份保障和薪酬保障,真正提升法官、檢察官的職業榮譽感,進壹步縮小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職業待遇“差距”,為職業身份的轉換提供相應的物質基礎保障。第三,更加重視律師的職業保障,完善律師職業保障制度,為律師執業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更好地保障法官、檢察官、律師實現平等交流對話的途徑。只有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下,法律職業才能真正轉型。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靈寶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