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對下列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處理: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和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五)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有突發事件,面臨危險,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逃避的。
(七)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
(八)在招生、考試、晉級、保送和績效考核、崗位招聘、職稱評定、評審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九)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參與學生及其家長出資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資料、社會保險,或者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壹)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