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後,職工開始享受傷殘待遇的,可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除過失辭退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職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民法典中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1表示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時,合同關系可以解除;
2.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3.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合同關系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