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姻制度的本質是使雙方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便於處理擔保人身份、財產分配、繼承、監護和贍養等問題,而不管其在歷史上的倫理意義如何。直接來說,在法律上,夫妻雙方只有財產和救助的義務,夫妻壹方沒有滿足另壹方其他需求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提問者夫妻關系不和睦,婚姻本身存在瑕疵的,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如果超過期限,由於關系不和睦,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標題中說“妻子不準觸摸”並不違法。此外,如果“確有必要觸碰”,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對“婚內強奸”的處罰是由現代人權平等理念決定的。建議提問者提高平等觀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二條*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取消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