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或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或傷害他人的。
3.如果毆打造成輕傷以上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拘留的具體過程如下:
1,立即執行。
(1)出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兩名以上警察將被處罰人送到看守所執行,如果他們抗拒執行,可以使用手銬和其他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三)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檔備查。
2.暫停執行。
(1)法律部門對中止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並對中止執行的社會危險性進行評估;
(2)符合中止執行條件的,填寫中止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批準;
(四)責令申請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五)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壹式三份,分別發送申請人和辦案單位,壹份存檔備查。
3.它不會被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二)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提出不予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並報法制部門審核後,報縣局領導審核。
綜上所述,打人的法律責任首先取決於受害者受傷的程度。如果是輕傷,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予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如果是輕傷以上,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