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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動用明火作業的拘留數日。
違反規定動用明火作業的拘留5日以內。

根據相關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2.疏忽引起的火災;

3、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或者部位。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修、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第二十壹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