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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的批準是什麽?
防洪法是根據對河流的判斷來報告的,報告的級別不同。

防洪法報告的具體分析如下:

1.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2.其他河流、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或者區域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地區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分別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流、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河流、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 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提出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防洪規劃的修改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防洪規劃的具體內容如下:

1,部分和整體:

洪水是壹種自然現象,人類無法完全控制。防洪規劃的主要任務之壹是從全局出發,統籌考慮上下遊、左右岸,合理安排洪水。為了保護全局和重點保護對象的防洪安全,有時會做出局部犧牲。重點保護對象壹般是指重要城市、工礦企業、交通幹線、文物古跡或大型農田等洪水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毀滅性災害的地區;

2.近期和未來:

洪水災害直接威脅人身安全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但歷次洪水的範圍和嚴重程度各不相同。根據各地區或各部門對防洪的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力,分階段、有計劃地逐步提高不同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和抗災能力。短期實施計劃應與長期計劃相適應,壹般應優先解決重點保護對象的防洪要求和壹般地區防禦常見洪水災害的要求;

3、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壹般耗資巨大,占用土地面積大;非工程措施可以用較少的投資減少洪災損失,是防洪減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洪規劃中,要研究兩者的結合,重視非工程措施的安排和建設;

4.防洪與水資源綜合利用。

水資源總量分布在時間和空間上極不均勻。在人均和畝均水資源量較低的流域,在河流開發和管理中應考慮綜合利用,兼顧效益和農藥,將防洪和水資源綜合利用有機結合起來。在規劃中,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保護區的防洪標準,同時滿足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需要同時蓄泄,處理好蓄泄關系。壹般來說,蓄水是丘陵地區的主要方式,修建山谷水庫和水土保持工程是為了阻止洪水並減少沙峰和洪峰。平原地區壹般以泄洪為主,蓄洪措施為輔,泄洪口布置合理。

綜上所述,防洪規劃的制定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壹般、局部與整體相結合、需要與可能相結合、近期與長遠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防洪與水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在研究具體方案時,要充分考慮洪水規律和上下遊、左右岸的要求,處理好蓄泄、壹般和特殊的關系,並註意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九條

(壹)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防的工程,應當兼顧上下遊、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控制線實施,不得隨意改變河水流向。

(二)國家確定的重要河流的規劃控制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其他河流和河段的規劃和控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流和河段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流的規劃整治線,由河流和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提出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