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壹,中介機構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紀人的報酬索賠
報酬請求權是中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約定居間人報酬和居間人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的,雙方約定的報酬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中的給付義務有兩種:壹是報告居間人,由於居間人只向委托人報告締約機會,與委托人的相對人沒有關系,因此報告居間人只對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第二種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都從中介中受益,所以除非另有約定,中介的報酬由雙方平等承擔。
經紀人行使報酬請求權並在報酬後支付報酬,即合同僅限於其報道或媒體的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然成立但無效,經紀人不能要求報酬。
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收受對方利益,或者違反對委托人的義務而采取有利於對方的行為時,不得行使向委托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2.經紀人對報銷費用的要求
中介機構所需的費用通常包含在報酬中,中介活動的費用壹般由中介機構承擔。除非另有約定,中介不得要求報銷。但是,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的,居間人有權主張返還已經支付的費用。
當經紀人違反其對客戶的義務而采取有利於客戶相對人的行為時,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相對人接受利益時,即使有提前報銷費用的權利,他也無權行使該權利。
二、經紀人的義務:
1.報告簽約機會或為簽訂合同提供媒體的義務。經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2.忠誠義務。經紀人應當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及其他相關情況。
3.承擔中介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4.匿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壹方或雙方當事人指定中間人不告知對方其姓名或商號,則中間人有義務不告知對方其姓名或商號,這就是匿名義務。這種中介也被稱為匿名中介或匿名媒體。是否允許披露個人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委托人和交易對手都可以指定中介人不將自己的姓名告知交易對手。然後,經紀人應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期間或之後履行匿名義務。經紀人應當按照約定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交易機會和合同的訂立。經紀人違反匿名保密義務,給匿名當事人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幹預的義務。中介人的介入義務是指中介人在某種情況下代替匿名方履行作為助手的責任,中介人接受對方支付的報酬的義務。中介人的介入義務與中介人的匿名義務相壹致,以確保匿名當事人保守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中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有介入的義務,沒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匿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中介機構介入的義務,不存在中介機構基於具體情況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