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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否適用於法律法規的競合?
法律主體性:

《行政處罰法》沒有統壹明確的規定,只是基於“壹事不再罰”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法條交叉是指由於各種行政法規的規定復雜交錯,相對人的壹個行為同時違反了檢驗檢疫行政法律規範的不同規定,或者同時違反了其他行政法律規範,從而構成數個可處罰的違法行為。但幾部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或包含關系,幾部法律中只適用壹部法律,排除其他法律,視為壹件事。法條競合的違法行為有三個特征:壹是相對人僅實施了違法行為,即同壹行為人基於壹個事實和原因實施的持續性行為或壹次性行為。第二,相對人實施的壹項違法行為涉及幾部分別規定不同違法行為的法律。若幹條款指同壹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條款或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條款。它們必須是分別規定不同違法行為的法律,否則仍不構成行政競合違法行為。第三,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涉及的幾部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或重疊內容。在執法實踐中,法條競合可分為重疊競合和交叉競合。重合與競合是指壹物概念的外延是另壹物概念外延的壹部分,違法行為與從屬部分重合,即所謂“壹法的全部內容是另壹法內容的壹部分”。不同法律條文在調整對象上的包含關系往往造成重合和競合。小外延包含在大外延之中,法律作出這壹規定是為了使小外延的客體受到特殊保護。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的重合與競合會導致處罰主體與適用法律規定的沖突。對於處罰主體的沖突,前者只能按照適用特別法的行政主體優於適用普通法的行政主體的原則進行處罰;法律條款的沖突應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下位法優於上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解決。巧合和競爭在檢驗檢疫執法實踐中並不少見。例如,如果出口商品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則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第三十五條所指的“進出口商品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雖然《商檢法》和《產品質量法》都對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但由於進出口商品的特殊性,與《產品質量法》的這些規定相比,《商檢法》是壹部特別法,因此只能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商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交叉競合是指壹物概念的外延與另壹物概念的外延部分交叉,違法行為與該交叉重合。交叉競合往往是由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關系造成的。例如,超市未經檢驗直接銷售應當進行法定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也是《商檢法》的調整對象。在這裏,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發生了交叉和競爭。在檢驗檢疫行政處罰中,對於交叉競爭,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可以僅為檢驗檢疫機構,也可以是包括檢驗檢疫機構在內的數個主體。如果只有檢驗檢疫機構壹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選擇其從重處罰責任並適用。處罰主體為包括檢驗檢疫機構在內的數個主體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適用誰查處誰處罰的原則。除非有必要實施具有獨特性質的制裁(即性質不同於已使用的處罰類型),否則調查方不得再次實施處罰。如有可能,相關行政主體應聯合處罰交叉競爭的違法行為人。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行政處罰以法律法規的競合為準。如果壹個行為違反了不同的行政法規,則只能處罰壹次。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2010修訂)第五十八條對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的公民作出罰款1000元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