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些特殊合同,如建築合同,法律規定了合同的管轄權,即專屬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而引發的物權爭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糾紛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即使當事人約定了管轄法院,也會因專屬管轄權而被排除在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民事訴訟采用原告為被告的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或常住地起訴。對於合同糾紛,當雙方沒有約定時,法律規定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民事行為,遵循“意誌大於法律,契約自由”的原則。在不違反審級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可以約定發生爭議時的管轄法院,可以約定的管轄法院為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沒有約定的,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或某公司所在地高淳法院。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參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