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案件。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的財產所有權關系和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如財產權和債權;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包括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身份權,如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二)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規定的婚姻、繼承和收養糾紛案件。如離婚案件、贍養案件和繼承案件。(三)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糾紛案件。這主要是指經濟關系中的民事案件。如損害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案件、不正當競爭損害賠償案件等。(四)合同法調整的合同關系糾紛案件。如購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等。(五)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就其性質而言,勞動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已將勞動爭議案件納入其調整範圍,包括因辭退、除名、開除職工和職工辭職、自願辭職等引起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等發生的爭議。但法律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了“先仲裁後審判”制度,即勞動爭議必須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六)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別程序和非訴訟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認定公民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財產無主、監督程序、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條,中國的民事訴訟法適用於在中國進行民事訴訟的所有人。具體包括以下幾類:(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三)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但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