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於這壹規定,許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完全理解,因此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了相關規定。那麽,什麽是試用期,它的作用是什麽,如何在勞動合同中正確約定試用期?所謂試用期,又稱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供雙方相互了解和選擇。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通過協商約定了試用期,就必須遵守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雇主和同壹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妳是三年的工人,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仍需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80%。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雇主和同壹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