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產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
1.如果產權屬於國家,其“管理單位”是指納稅人的權利屬於集體和個人,集體和個人都是納稅人。
2.如果發放了產權,“抵押權人”就是納稅人。【提示】房產出租的,房產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3.房產所有人和抵押權人都不在房產內的,以房產的“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4.如果產權沒有確定,租金糾紛沒有解決,房產的“保管人或使用人”就是納稅人。
5.納稅人和個人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和無租金納稅人的房產,“使用人”(納稅人和個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房產稅由住宅區內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業主所有的經營性房產的“保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二、財產稅的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特殊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僅為房屋;
2、征收範圍僅限於城鎮經營性住房;
3.區分房屋經營和使用方式,規定征稅方式。對於自用的,按照不動產的應稅殘值征收,對於出租、典當的房屋,按照租金收入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