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票銷售收入的分錄與已開票銷售收入的分錄相同,只是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中填寫未開票收入即可。
基於: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日期如下:
(a)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主張銷售款項的證據的當天;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並完成收款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4)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周期超過65,438+0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的當天,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之日180天;
(六)銷售應稅服務,為提供服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視同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2.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