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法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法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於1985年10月1日生效。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遺產繼承從死者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第四條。個人承包所得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五是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二章法律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應按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歸公公,喪偶的女婿歸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當相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繼承。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