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科學地解釋中國法制發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法典是國家的刑法典,其內容是對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的犯罪行為規定刑事處罰。法典屬於刑法範疇,只是眾多法律中的壹種。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來看,不僅有各種各樣的名稱,還有相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不同朝代所重視的法律形式。例如,秦國有法律、命令、法令、條例、法令、程序、形式、階級等。漢有法、令、主、品、比;金是法律、秩序和故事;唐朝有法、有令、有體、有形;在宋代,除了法律、文體和形式之外,它還重視編輯、舉例和指導。元有聖旨制度、規章制度和破例;在明清時期,除了法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之外,實例被廣泛應用。此外,歷朝歷代還以各種法律形式頒布地方性法規。每壹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以唐朝為例,律是指關於犯罪和刑罰的規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的規定和行政命令,案是皇帝臨時發布的各種法令和指示的匯編,表是國家機關公文的細則,各種法律形式構成了唐朝的法律制度。當我們了解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面貌時,我們不能只關註刑法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如果按內容分類,是由行政、經濟、刑事、民事、軍事、文化教育、對外關系等方面組成的法律體系,其中有大量的行政法。各種形式的法律,其風格和結構既包括全面的編纂方法,也包括大量各種單獨的法律法規。以明朝為例。除了《大明律》、《問刑條例》和壹些單獨的刑法之外,還有幾十部單獨的行政法規,如《各部門職責》、《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事條例》、《宗藩條例》等。在明朝,許多關於經濟、軍事、學校等的單獨法規。制定了民事訴訟和村莊管理的“公眾名單”等單獨法律。縣級以上地方督撫或衙署也以條例、規則、禁令、通告等形式頒布了大量地方性法規。要全面了解中國的法律制度或某壹時期的法律制度,必須對各種法律有全面的了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壹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至少我們不應該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法,把古代法律制度僅僅理解為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時,要充分評價少數民族建立的朝代對中國法律制度的貢獻。比如北魏拓跋氏創立的北魏法律,繼承了漢朝的法律,軟化了南朝的法律。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為隋唐法律奠定了基礎,唐代法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律文化的綜合體。再比如,《大明律》的許多小標題與元朝的小標題相同,說明明第壹次修法時吸收了元朝的立法經驗。滿族入關前的壹些民族習俗和行為規則也被納入清朝的法律法規。少數貴族群體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其在中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應得到適當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