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晉升規定(試行)
第十七條公務員擬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時,在規定的任職資格期限內年度考核結果全部為稱職以上。
第十九條晉升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
晉升鄉鎮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晉升鄉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級副職領導職務,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條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必須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壹)晉升為巡視員的,應當是副局級領導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為副巡視員的,應當擔任縣級正職領導或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為調研員職務的,應當擔任縣級副職領導或副研究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為副調研員的,應當擔任鄉鎮壹級正職領導或者主任科員職務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的,應當擔任鄉鎮副職領導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為副主任科員的,應當擔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為書記員職務的,應當擔任書記員三年以上。
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工作類別晉升非領導職務所需任職資格條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公務員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工作中有特殊需要的公務員可以超越自己的界限或級別晉升。破格晉升和越級晉升的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建議,並根據需要在壹定範圍內醞釀;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上崗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內設機構正職以下領導職位空缺時,可以在本機構或者本系統內競爭上崗。
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及其他相當職務的空缺,可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崗位人選。
第二十四條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