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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破產中關於破產宣告地域效力的主要主張有哪些?
目前,各國對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主要適用兩個原則,即屬地原則和普及原則。根據屬地原則,壹國破產宣告的效力僅限於本國境內,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是絕對否定的。相反,普遍主義原則承認壹國的破產宣布不僅在宣布國有效,而且在與破產宣布有利益關系的其他國家也有效。然而,在各國的破產實踐中,在適用這兩個截然相反的原則時,並沒有使用其中壹個原則來絕對排除另壹個原則的適用,更多的情況是兩個原則交叉或混合使用,這尤其表現在對國內破產的域外效力和外國破產的域外效力的態度不壹致。

壹、各國關於破產宣告域外效力的理論和實踐

國內破產的域外效力。

國內破產的域外效力是指在本國宣告的破產,其效力是否能及於外國的相關財產關系。這在許多發達國家的破產法中都有規定。雖然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但有壹點非常相似,那就是它們不否認這壹點,甚至強烈主張其破產聲明在國外應具有同等效力。

2.承認外國破產聲明的域外效力。

在國內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問題上,各國都願意適用普遍主義,使其破產宣告盡可能在外國得到承認。然而,在外國破產宣布的內部效力問題上,普遍性原則並沒有受到限制。

(1)

在外國破產的域外效力問題上,美國與國內破產的域外效力壹樣,表現出采取普遍主義的態度。有兩個主要的理論基礎。第壹,“破產管理人是破產人的壹般繼承人”。相應地,外國的破產宣告在中國不需要經過特別認可程序,破產管理人可以作為破產人的繼承人對位於美國的財產行使管理權下放。二是“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即債權人不得扣押破產財產(包括外國破產人在美國的財產)或清償破產程序,否則將構成債權人權利平等的事實,法院可以應破產管理人的請求下令中止扣押或宣布其無效。然而,美國聯邦破產法修正案規定外國破產管理人管理權的下放可以擴展到在美國的財產,同時還附加了壹些限制性條件。【2】如果外國破產程序必須使所有債權人(當然包括美國債權人)得到公平待遇,則應保護美國債權人的利益並給予相應的便利,按照美國破產法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不得有偏袒行為。

等等。從這些規定中不難看出普遍性與保護國內債權人利益之間的矛盾。

②外國破產宣告在英國的效力

英國破產法沒有規定外國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但在實踐中通常適用傳統民法的“讓與”原則。即在外國宣告破產的,破產人在中國的動產權利(包括債權)應轉讓給外國破產管理人。據此,外國破產管理人可以處分破產人的境內財產(動產)而無需經過“外國破產宣告的承認與執行”的涉外民事訴訟特別程序。可以看出,英國對外國破產的域外效力采取了普遍主義原則,即承認外國破產的效力可以到達破產人在英國擁有的財產(盡管僅限於動產)。

根據普遍主義原則,在外國破產宣告後債權人在英國對破產人財產的扣押不能對抗外國破產管理人管理辦公室的分權。只要破產管理人提出請求,英格蘭法院就可以使上述扣押無效。但是,如果扣押是在破產宣告之前進行的,並且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執行完畢,則分散人所作的支付不應受到破產管理人管理辦公室分權的影響,即外國破產管理人的權利僅應自破產宣告時起生效,並且先前的行為不可追溯。

(3)日本外國破產宣告的效力

日本破產法對外國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與國內破產相同,規定了嚴格的屬地性規則,【3】即外國破產宣告在日本不發生效力。這壹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國內債權人的利益,使國內債權人能夠從破產人在日本的財產中獲得清償。然而,隨著國際經濟交流的擴大,尋求國內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平等變得日益重要,並引起了日本法律界的關註。日本司法當局還認為,屬地原則已不能滿足活躍的國際經濟交流的實際需要,保護本國債權人利益的方法可以像美國破產法壹樣被視為承認外國破產域外效力的先決條件,沒有必要堅持屬地原則以避免不必要的抗議和報復。因此,在實踐中,外國破產管理人實際上可以突破屬地主義的限制,實現其在日本的財產管理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