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止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造成損害的,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
(壹)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的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道、電力、電信等公共設施;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條件提出改進建議,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經營者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裝修工程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確保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壹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築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