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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勞動法保護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受勞動法保護。

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得無故不再聘用,也不得給予經濟補償。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是指事業單位與員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點是科學定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和合同管理。

中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構成包括: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無事業單位編制,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

後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自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

勞動保護是國家和單位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立法、組織和技術措施的總稱。

它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采取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條件和行為,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勞動保護立法與監督。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屬於生產管理的規則,如安全生產責任規則、加班審批規則、保健規則、勞保用品發放規則和特殊保護規則等;二是屬於生產技術管理的規則,如設備維護保養規則、安全操作規則等;

2.勞動保護的管理和宣傳。公司的勞動保護工作由安全技術部組織實施;

3.安全技術。為了消除生產中造成傷亡的潛在因素,確保工人在生產中的安全,主要采取各種技術措施來防止和消除突發事故對工人安全的威脅;

4.工業衛生。為了提高勞動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質危害工人健康,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在生產中所采取的技術組織措施的總和。主要解決威脅工人健康的問題,實現文明生產;

5.工作時間和休假規定;

6.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而上述主體之間因職級、職稱、職務或者工作調動發生的爭議,法院不應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