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時限:
(1)受理: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
2、有明確的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2)立案:受理之日立案。
(三)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4)處理:調查完畢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責令改正)或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監察大隊的受理範圍是什麽?
勞動監察的受理範圍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
2、有明確的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4.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實行歸口管理、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築、交通、水利等行業由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管轄。
所需材料:投訴人應提供書面投訴材料並載明以下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
⑵處理程序
勞動監察機構通過日常巡查、舉報投訴、專項檢查等形式發現違法行為按照權限範圍進行立案審批、調查取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予以處罰;違法事實不存在或者情節輕微已經糾正的,不予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作出書面行政處罰決定。
(三)辦理時限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四)勞動監察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序,具有行政處罰權,但不能組織雙方調解;勞動仲裁乃至勞動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司法程序,沒有行政處罰權,但雙方可以組織調解。
2.處理不同的對象。
勞動監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勞動仲裁是針對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
3、法律責任的對象不同。
勞動監察引起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勞動仲裁只會產生民事責任的痕跡。
4、違法行為的效力不同。
接受勞動監察的期限為壹年,接受勞動仲裁的期限為兩年。
根據上述內容不難發現,勞動監察大隊的受理範圍還是非常明確的,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咨詢相關法律法規,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壹定要有清醒的認識,不要采取過激行為,並理性地向相關責任機構投訴,才能更快地成功維權。
三、什麽是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是國家職能部門的有效行為。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法者建議由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勞動監察是指法律專門機構代表國家對遵守勞動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處罰等壹系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