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中國的刑事和民事審判以二審和終審制度為基礎。在刑事審判中,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在民事審判中,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壹審裁定的,有權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或抗訴期間沒有上訴或抗訴,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上訴期後未提起上訴,認為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執行。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起訴過程如下:
1.起訴書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所必需的,用於解釋案件和我們主張的法律文件。需要提交:原起訴書1份,按照對方人數提交份數;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需要提交:65438+身份證復印件0份。如果沒有身份證,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如果妳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也可以壹起提交。如果沒有,如果有對方的名稱和地址,可以在起訴狀中寫明;
3.證明妳的主張的基本證據。需要提交:1份證據,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有所不同。例如,離婚案件應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債務案件應提供借條和欠條復印件等。原件壹般在庭審時提交;
4.授權程序。如果委托人為代理人,則需要1份委托書和1份律師事務所公函。
綜上所述,如果是壹審,判決書上的日期不是最終生效的生日,還要看對方是否上訴,過了十五天上訴期才生效;如果是二審,此日期為生效日期;判決的執行壹般會在判決書中寫明對方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壹個階段。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執行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以確保權利人權利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