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在行政復議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僅涉及行政復議之前的行政復議,還涉及可選行政復議和最終行政復議。各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受理後逾期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在行政復議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也可以說是對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壹個籠統的期限。但在第二種情況下,並不是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而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作出了決定,允許行政復議申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法院對行政爭議作出最終裁決,不僅表明國家保護公民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強烈意願,而且表明國家將法院作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外部約束力量。有利於強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觀念,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辦案。雖然這種監督和監察權力在許多情況下是潛在的,但它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確保行政爭議能夠在法院之外公平解決,使行政機關裁決行政爭議的制度能夠健康運行。
該規定旨在督促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完成行政復議,使行政復議申請人能夠及時行使訴權,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它有助於確保行政效率和及時解決行政爭議。既適用於行政復議機關在壹般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的情形,也適用於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特殊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