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民事契約理論出發,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之所以生效並受法律保護,是因為雙方都有處分自己利益的自由。但是,如果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由於法律推定民事主體是理性的,這些條款就被強制無效——如果雙方都自覺遵守,他們自然不會幹涉,但如果發生爭議,他們將被迫假設這些條款“不能反映壹方的真實意願”,從而使其無效。目前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標題中的“安全事故責任”就在其中。
然後,如果合同中的責任歸屬不能適用,則應根據侵權法的規則處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針對不同的安全事故有不同的處理規則。壹般來說,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實際經營者不能舉證證明的,壹般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試圖通過合同條款排除其責任是不合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二條*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沒有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五十三條* *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築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員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