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可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按照國家福利政策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解釋。第二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第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使用年限的,超出部分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第四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用費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所受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和本解釋第七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第五條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份租賃合同,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承租人按照下列順序履行合同:
(壹)已合法占有租賃房屋;
(二)已辦理登記手續;
(3)合同成立較早。
無法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六條承租人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建築物,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租賃合同無效的,不形成附屬裝飾裝修,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飾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第八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的,租賃期限屆滿或者合同終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附著的裝修物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第九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附屬裝修物的處置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終止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租賃期屆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帶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第十壹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工程,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辦理合法建設手續,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二)未辦理合法報建手續的,擴建費用由雙方按過錯分擔。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終止,出租人請求負有騰退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占有期間內租賃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租賃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房屋出租前抵押權已經設立,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