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個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
2、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使用壹個孩子每月處壹萬元罰款;
3.吊銷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註銷用人單位登記;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監護人,所需交通、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查驗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不允許雇用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聘用人員的就業登記和驗證材料應當妥善保管。第十條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由用人單位負責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兒童傷殘、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吊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對殘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壹次性給予補償,補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或者除名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禁止使用童工,未予以制止、糾正和查處的;
(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居民身份證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記虛假出生日期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為其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