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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農民工每月休息幾天。
農民工可以說是當代社會最辛苦的勞動者之壹。他們經常夜以繼日地在工地上工作,經常連休息的時間都沒有。但實際上,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工作中的休息時間。那麽勞動法規定農民工壹個月休假多少天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首先,勞動法規定農民工每月休息幾天。

勞動法規定,壹個月的休息時間至少是四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二是農民工休息日加班工資的計算

安排農民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農民工在休息日加班沒有加班費。

未收到加班費的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為勞動合同履行地

但需要註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限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壹方當事人主張另壹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另壹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被中斷,仲裁時效也將中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法出臺《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規定,主張加班費的勞動者應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證據管理加班事實的存在,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將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法規定農民工每月應休息幾天”的相關知識。因此,《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壹個月的休息時間至少為4天。農民工屬於勞動法的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