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獲得難民身份有三個條件。
1.居住在自己的國家或常住國以外。這壹條件要求國際人士必須居住在其國籍國之外,即居住在外國境內或不在任何國家境內;無國籍人必須居住在他們慣常居住的國家之外。只有符合這壹條件的人才能獲得難民身份。
2.無法或不願受國家保護,且無法或不願返回慣常居住國。不能或不願受國家保護是指國家未能保護擁有國籍的人,因為他們在國籍國受到迫害,或者他們因害怕受到迫害或其他原因而不願受國家保護。例如,1994年政府支持的對盧旺達圖西人的大屠殺使數百萬人失去了政府的保護,淪為難民。不能或不願返回慣常居住國是指無國籍人的慣常居住國對他們進行了迫害,導致他們逃離,該國不再接受他們,或由於他們害怕受到迫害而不願返回該國。
3.有正當的理由害怕受到迫害。害怕受到迫害是指個人在意識形態或心理上的恐懼或害怕,這種恐懼或害怕侵犯或迫害他們。害怕受到迫害的合法理由是指個人因其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個社會群體或持有某些政治觀點而害怕受到迫害。
二、不屬於除外條款。個人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獲得難民地位,但並不是所有人都能獲得難民地位,因為《公約》和《議定書》也規定了排除條款。
1,受聯合國保護的人。這是指從難民署以外的聯合國機關或機構獲得保護或援助的人。因為既然他們受到聯合國機構的保護,他們就不應該受到其他國際組織的保護。如果是這樣,將導致不必要的國際重疊保護,這不是《公約》和《議定書》的初衷和宗旨。這種排除旨在使具體的難民保護問題能夠繼續單獨解決。
2.被認為需要保護的人。這是指他所居住的國家的主管當局認為他有權利和義務加入該國國籍的人。由於他們已經在該國居住,並享有與該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或該國國民通常享有的大部分權利,因此他們不需要獲得普通難民享有的保護和援助。
3.被認為不受保護的人。這是指那些被證實犯有嚴重罪行的人,包括犯有國際文件規定的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以難民身份進入庇護國之前在庇護國境外犯下嚴重非政治罪行的人;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並被判有罪的人。例如,那些犯下滅絕種族罪或其他大規模嚴重侵犯人權行為並被認定為犯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