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公司在我國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後是否與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公司在我國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後是否與員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1.我們是壹家外國母公司出資100%的中國公司,母公司今年在中國成立了壹家出資100%的新公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相關企業。第二,現在要求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我和原公司簽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這裏可以確定的是,服務年限不會被打破。所謂工齡就是工作年限,這壹點會體現在妳自己的人事檔案中。第三,經濟補償問題。《動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妳可以參考上訴條款。第四,在法律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或者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要求將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在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的。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壹)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和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的用人單位的;(2)用人單位以組織任命或委派形式調動勞動者的;(三)因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職工被調動的;(四)用人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依次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五、簽訂合同沒有什麽特別之處,因為合同本身就是單位出具的,很難修改。我的意見是妳可以提出明確要求,讓單位書面回復。因為相關法律和事實明顯偏向於保護勞動者,所以更容易得到支持。如果妳對新單位的待遇不滿意,妳可以找到證據證明自己的過錯,繼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