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有效期為壹年。
持證人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在本市居住的,應當重新申領居住證。第三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受理、登記、發放及相關管理工作。
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社會保險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為領取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提供相關服務。第四條居住證記載事項如下:
(壹)持有人姓名、性別和國籍;
(2)持證人戶籍地址;
(三)持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
持有人的公民身份號碼;
(五)居住證號碼、有效期和發證機關。
居住證應當印有持證人的照片。第五條《居住證》是外國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居住證持有人在為本人或子女辦理衛生防疫、人口與計劃生育、就學、就業、社會保險等相關事項時,需要證明其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出示居住證作為證明。
公安機關執行公務需要查驗居住證時,持證人應當按要求出示居住證。第六條外來人員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年齡為18周歲至49周歲,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三)確定居住壹個月以上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入住證明等。第七條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證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正後再提交。第八條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證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向申請人發放居住證。不符合申請條件不予核發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負責制作。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省級財政、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居住證工本費,並出具財政部監制的收費專用票據。第十條流動人口取得居住證後,可以在本市辦理下列事項:
(壹)持證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就讀;
(二)持證人可在本市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
(三)持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 * *子女可按規定在本市享受計劃免疫和傳染病防治服務;
(四)持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
(五)持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並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務。第十壹條《居住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到原受理申請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掛失登記或者備案登記。
居住證遺失或者損壞,已經辦理掛失或者備案登記的,可以申請補領。第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居住證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外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第十四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職責,為外籍人員辦理居住證、查詢信息、辦理事務、享受待遇等提供服務和便利。第十五條本規定實施後,暫住證未到期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暫住證有效期滿,仍需在本市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領居住證。第十六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長春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