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律強制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2.申請人
申請人是指提起訴訟的壹方當事人,也可以稱為原告。申請人通常適合某些州的特定案件,如離婚和其他家庭法律案件。
3.被告
是指因被申請人聲稱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其發生民商事法律關系糾紛,被仲裁機關通知參加仲裁的人。
4.執行者
民事執行沒有執行人這壹說,只有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是民事訴訟中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當事人。
壹般是民事訴訟中的勝訴方,即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人。由於我國的民事執行程序通常始於權利人的申請,民事執行中的權利人和申請人往往是同壹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混淆。
二、法院如何執行第壹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申請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的手段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第三步: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並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拘留、罰款、責令申報財產、凍結銀行存款、查封房屋、車輛等財產、拍賣、搜查等?具體來說: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押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8.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