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被告的身份:
(1)原告為個人的,必要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原告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
3.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委托人不是律師,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提供以下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影印件),按順序編號,列出證據清單,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
(1)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
(三)證明原告投訴的事實和理由存在的證據;
(4)能夠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其他證據。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訴訟中。
刑事被告人有辯護、最後陳述和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的權利,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有使用自己語言文字的權利,有申請回避、上訴和請求再審的權利,有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侮辱自己人格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拘留(見米蘭達規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更換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被告不符合當事人要求,原告不同意更換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成為反訴原告,本訴訟原告成為反訴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和原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是指被指控侵害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權利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傳喚應訴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提起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