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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的刑法典
1993年8月1日生效的C-109法案,主要針對電子監控。其規定為警察和執法人員竊聽、監控和其他偵察手段提供了依據。新法案還對竊聽手機做出了規定。新法案壹方面使警方能夠在必要時使用電子偵察,另壹方面保護個人隱私。

C-126號法案於1993年6月1日生效,旨在更好地處理對婦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和虐待兒童問題。新的修正法案包括:制定反跟蹤法(又稱刑事騷擾罪);允許法官禁止性犯罪者進入公園、遊泳區、學校或遊樂場,或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和侵犯。該法案規定兒童色情包括:18歲以下未成年人從事色情電影、錄像或其他視覺作品。該法案禁止擁有、生產或銷售這類色情材料。65438+1994年6月提出的C-37法案是對《少年犯法》和《刑法典》的修正。法案第壹部分建議加大對未成年殺人犯的懲罰力度;改變16、17歲重罪犯審判流程;允許警察局、學校委員會官員和相關機構之間交流關於少年犯的信息;允許少年法庭向安全受到威脅的公眾披露少年犯的身份;對於非暴力少年犯,減少刑期,鼓勵更積極的社區服務教育。

1994年6月15日,C-42法案被提交給國會。該法案對《刑法》和其他相關法令進行了65,438,000多項修正,旨在使法律和執法現代化。65438+1995年2月24日提出的C-72法案是針對自我藥物麻醉的。刑法修正案使得自我麻醉不可能成為暴力犯罪的辯護理由,如性侵犯或攻擊。該法案設定了加拿大人必須相互遵守的“約束標準”;任何人由於過度麻醉而失去對自己行為的控制,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都是犯罪,都是犯罪過失犯罪。該法案防止罪犯使用極度麻醉作為辯護。

1995 13年7月生效的C-104號案件,是關於DNA證據的收集。法官可以允許警察在刑事調查中要求DNA證據。在現代科技生活中,這是壹個極其強大的刑偵工具,幫助了幾個無辜的“罪犯”在被囚禁十幾年後,被DNA的力量證明了清白,也將使檢方成功地被指控和定罪。C-27號法案主要針對兒童賣淫、兒童賣淫旅遊、刑事騷擾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1996年5月30日提出的第C-41號法案旨在改善兒童撫養制度。

1996 6月11法案C-45主要對刑法第745條進行了重大修改,主要規定了殺人犯的假釋。首先,新法規定罪犯不會自動獲得假釋聽證;其次,犯多重謀殺罪或連環謀殺罪的罪犯將無權假釋。最後,假釋陪審團必須壹致投票,犯人才能被假釋。但現行刑法只要求三分之二多數。

65438+1996年6月20日生效的《加拿大人權條例》修正案禁止性別歧視。

65438+1996年6月12日提出的C-46號法案建議,在各種案件中,如性侵犯、兒童性犯罪、亂倫、賣淫、淫穢行為和強奸,應限制查閱個人申訴或證詞檔案。新法案建議,被告的律師只允許在非常具體和受限制的條件下查閱原告的個人檔案。這些檔案包括醫療、咨詢、心理、兒童援助協會、學校、就業和個人日記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