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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活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將消防業務費和消防設施維護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組織開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並將消防工作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指導和支持居(村)民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的職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加強消防業務指導和專業培訓。第六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行業、企業和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強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條教育、民政、衛生計生、文化、商務、旅遊、體育、宗教事務、食品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制定本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內容,加強工作監督、業務檢查、等級評定和考核,組織集中培訓和專項檢查,督促相關行業單位落實標準要求。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面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信息采集、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等工作。第九條常住人口65438+萬以上的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和自然村,人員密集、性質重要的火災高危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有物業服務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誌願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員、車輛裝備、執勤點和經費等要求,並納入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誌願消防組織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指導。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智慧管理應用平臺,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整合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源,構建社會化消防安全治理平臺。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媒體應當定期免費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傳。第二章消防設施建設與管理第十二條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水務、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設置、規劃、建設和經費保障。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增設消防旁路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完成安裝。第十四條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天然水源地市政消火栓和消防取水設施的維護,實行屬地管理,經費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第十五條單位負責消火栓建設,居住用地紅線內設置的消火栓應當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維護。涉及多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的,消火栓維護的責任應當在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明確界定。

單位消火栓的維護經費由單位承擔。住宅消火栓保修期內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後的維修資金由全體業主承擔。維修資金按規定納入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範圍。

對沒有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小區消火栓的改造和維修,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