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
民事訴訟參與人的義務是什麽?
(壹)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1.原告起訴必須符合受案範圍和法定起訴條件。
2.經法院傳喚,被告應當出庭。
3.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寫明特別授權的內容;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4、申請回避的,應說明理由。
5.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6.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舉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摘錄。外文證明文件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7.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
8.申請執行案件的期限,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9.離婚案件發生法律效力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10.當事人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負有保密義務。
11.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交納訴訟費和其他依法應當交納的費用。
(2)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1,遵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或銷毀證據。
3.不要使用暴力、威脅或賄賂來阻止證人或賄賂或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不得轉移被凍結的財產。
5.不得侮辱、誹謗、陷害、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
6.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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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雖然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