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
(2)商定和調整合同價格;
(三)實施工程計量和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和簽證變更、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各級專業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算和決算的評審。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壹)概算指標、預算定額;
(二)工程計價定額、壹次性補充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3)工期和勞動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和壹次性補充材料的價格以及施工機械的綜合價格;
(五)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六)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計價信息和結算文件;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依據。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工程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造價標準規範和工程計價資料等。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和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和調整,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二)建設工程壹次性補充定額由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發布;
(三)建設工程壹次性補充材料價格由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四)各市(州)行政區域內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價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計算、匯總,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第十條承包人在辦理工程結算時,應當持有《吉林省建築業企業社會保險費征繳證》,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當年核定的費率向發包人收取相關費用。第十壹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費用由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建築結構類型歸集計算,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布。第三章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與控制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壹)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模、工程建設標準、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工程計價依據並參考建設期間價格、利率變化等因素編制投資估算;
(二)建設單位、相關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投資估算範圍內,根據預算指標或者預算定額、市場價格等因素編制設計預算;
(三)建設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批準的設計預算內,根據批準的施工圖、施工方案、市場價格等因素編制施工圖預算;
(四)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圖預算範圍內,結合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和合同約定的調整內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