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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補償的法律規定
如果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以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為基礎,每年向員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2)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員工按壹年的標準計算。

(三)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和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五)員工月工資高於直轄市或者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6)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協商,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且不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並生效之後,但在未完全履行之前;

3.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可以不受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流程:

(1)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和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協議: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4)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結算: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財務部結算並支付員工工資;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還應當結算並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終止:上述流程完成後,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終止;

(6)出具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歸檔: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件和電子文件原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