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迫員工周末加班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您可以按如下方式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受到嚴重威脅而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國家計劃以外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參考的因素如下:
1,職工本人和平均供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綜上所述,老板周末強制加班是違法的。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根據相關法律的要求,他們可以在與工會和工人協商後延長工作時間,但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
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⑴元旦;
②春節;
⑶國際勞動節;
⑷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