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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繳納。

有條件的城鎮單位招用農民工,且用人單位和職工均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四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用於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負責監督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的實施。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設區的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各縣(市、區)不設立管理中心。第九條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確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同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的財政監督情況、金融業務監督情況通報和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情況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意見;

(八)審議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賬和壞賬核銷申請以及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九)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第十條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章程或者議事規則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會議通過的決議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備案。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管理委員會會議籌備和決策事項監督。第十壹條管理中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編制和實施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三)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並按照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比例購買政府債券;

(四)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指導和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會計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實施;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管和返還;

(八)負責授權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的業務管理;

(九)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聯網;

(十)承辦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管理中心不隸屬於任何部門和單位,不與任何部門和單位合署辦公,不經辦或參與經辦各類經濟實體。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