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寫遺囑。顧名思義,代理書寫是指遺囑人以外的人代替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正文,然後由遺囑人簽字並註明年、月、日。除了遺囑的內容之外,書寫的遺囑和書寫的遺囑最大的區別就是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其中壹個見證人可以是書代表,兩個見證人還需要分別在遺囑上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是指在電腦上草擬遺囑內容,打印出來,然後由立遺囑人和至少兩名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特別註意:遺囑人和所有見證人需要依法在打印好的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證人的條件要求同代書和遺囑。
4.遺囑的錄音和錄像。即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首先,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對見證人的要求同上。
5.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本人到公證處辦理。是按照公證處的要求辦理的,類似於寫書或者打印遺囑,只不過證人改成了公證員,最後遺囑以公證書的形式出示,檔案保存在公證處。
6.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不得不采取的壹種方式。口頭遺囑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見證要求同上,其他可參照錄音錄像要求。
壹、立遺囑註意事項:
1.子女結婚,想把遺產只留給自己的子女的,遺囑應當明確表示遺產只由自己的子女繼承,屬於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歸夫妻所有的意思表示。
2.要留下的每壹項遺產,都要準確地列出來,註明戶名、銀行賬號和死亡時賬戶裏的所有存款。房產要按照房產證所載信息列出房屋信息,並註明房產證號。汽車可以根據行駛證註明相關信息和車牌號。股份應標明公司名稱、社會信用號和持股比例(出資額),股份應標明股票代碼、股數、證券賬戶名稱和號碼等。簡言之,
3.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選擇,即在遺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範圍內選擇。
4.除經公證的遺囑已在公證處備案外,建議遺囑人生前以書寫、書寫、印刷、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交由其選定的遺囑執行人保管。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被執行人是遺產的管理人,履行清理遺產、清點遺產、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以及其他與遺產管理有關的必要行為等職責。
二、繼承父母遺產的條件:
1.父母未依法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排除子女繼承。
2子女沒有依法放棄繼承,也沒有喪失繼承權。
3.父母雙亡。
4.父母有遺產要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代理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理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