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的組織和行為,保障行業協會、商會依法開展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活動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業協會發展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行業協會承擔相關業務工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如果需要行業協會提供服務,可以采取付費方式購買服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和執法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行業協會的日常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和規範指導,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行業協會相關專項事務的管理。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組建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產業、環保產業、新興產業和具有地方優勢和特色的行業協會。鼓勵和支持具有地方行業、產品和市場優勢的行業企業依法組建全國性行業協會。第六條行業協會自行召開會議,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其機構、人員、資產、財務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分開。在職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第七條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事項制定章程。行業協會依照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行業協會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中國* * *產黨基層組織。第八條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產品類型、經營方式、業務環節和服務類型設立。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子類別標準或者按照產業鏈各環節的運作方式和服務類型,可以實行壹個行業多個會。具有代表性行業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在企業集中、區域經濟特色明顯的行業或者產品中發起成立跨行政區域的行業協會。第九條行業協會的發起人必須是具有行業代表性、依法登記註冊、持有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2年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第十條行業協會的名稱應當明確行政區劃,反映業務範圍,使用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協會、商會作為後綴名稱。不要使用與註冊社會團體相同的名稱。第十壹條行業協會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按照國務院《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執行。第十二條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是自願的,可以自由退出;會員應當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並享有會員之間的平等權利。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行業協會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第十三條行業協會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設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幹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如果秘書長是行業協會的專職經理,理事會可以通過招聘的方式聘用他。第十四條行業協會可以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會或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或監事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第十五條行業協會以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協調、行業自律為基本職能,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溝通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出行業發展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和修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促進行業發展。第十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履行行業代表職能,根據需要開展下列活動:
(a)進行行業研究;
(二)代表行業成員開展行業集體協商;
(三)代表產業成員或協助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依法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和反壟斷調查;
(四)參與反傾銷活動;
(5)行業維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