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眷是指在中國的華僑和歸僑的家屬。
本法所稱華僑家屬包括:華僑和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以及與華僑和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第三條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
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四條國家對回國定居的華僑給予安置。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第六條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組織社會團體,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進行符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國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給予支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學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國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給予幫助。第八條歸僑、僑眷投資興辦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塗或者從事農、林、牧、副業、漁業生產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歸僑、僑眷在境內舉辦公益事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自願捐贈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享受減免關稅的優惠待遇。第十條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境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或者拆除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和妥善安置。第十壹條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第十二條國家保護歸僑、僑眷的匯款收入。第十三條歸僑、僑眷有權繼承或者接受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者贈與。
歸僑、僑眷有權處分其海外財產。第十四條歸僑、僑眷與國外親友的聯系和通訊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歸僑、僑眷申請出境,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批。
歸僑、僑眷因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置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確需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及時審批。第十六條國家保障歸僑、僑眷出境探親的權利。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歸僑、僑眷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出國探親待遇。第十七條歸僑、僑眷有出境定居的權利。
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的,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照常發放。第十八條申請自費留學的歸僑、僑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第十九條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國際慣例,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第二十條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歸僑、僑眷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壹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務院實施辦法制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本法自1991 1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