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和“巨大數量”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濫伐林木屬於“數量較大”,從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500株至1000株幼樹;對樹木的砍伐是“巨大的”,從50立方米到100立方米或2500到5000棵小樹開始。
提交毀林案件的標準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的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65,438,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屬於特別嚴重的情形。
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的幾種特殊情形
1.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壹)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種類、方法,擅自采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限額的。在林木所有權確認之前,爭議壹方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2.對於壹年內多次砍伐少量樹木而未受處罰的,累計砍伐的樹木數量已達到濫伐林木罪標準,按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3.濫伐林木罪數量接近,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1)帶頭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毀壞大面積植被,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二)濫伐防護林、經濟林和特種用途林;(3)持續砍伐森林或屢教不改;(四)毀林不聽勸阻,或者威脅護林人員的;(五)其他濫伐林木情節嚴重的。
4.非法采伐珍貴樹木,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在濫伐林木過程中,傷害或者非法拘禁護林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構成濫伐林木罪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的,依法數罪並罰。
6.教唆他人以購買木材、木制品等為目的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即教唆已滿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以濫伐林木罪定罪,並按照其在同壹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