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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法律主體性: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不屬於合同解除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履行期限。但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合同中未規定或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根據法律規定,未簽字且符合法定生效條件的合同有效。具體條件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等。;法律規定的其他生效條件等。《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能夠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有形地表達內容並可以隨時檢索的數據電文被視為書面形式。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等方式訂立合同。16歲以上但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有權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原則上無權訂立合同,但其訂立的合同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該合同有效。在任何情況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不經其法定代理人批準而締結凈收益。但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