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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郵政法中的賠償條款
中國郵政法賠償條款:

《郵政法》對快遞的賠償標準:郵件保價,按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占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未投保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已收取資費的三倍;如果是掛號信,按照三倍收費賠償。

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郵件丟失是指郵件內件的丟失、損壞或缺失。

用戶提交掛號信後,自國內郵件可自行寄出之日起壹年內,自國際郵件可自行寄出之日起180日內,可憑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郵件時,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6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答復期限屆滿仍未找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戶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向郵政企業查詢且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險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通知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丟失的除外;

(二)張貼物品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

第五十條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20日內將查詢結果通知匯款人。查詢期滿未找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及匯款手續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險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通知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