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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防禦、地震應急、震後救災和重建(以下簡稱防震減災)等活動。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地震災害預防。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五條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中小學校應當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全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做好地震活動和地震前兆信息的探測、傳遞、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鼓勵和支持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第九條省、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由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籌集。

水電站、水庫和其他可能誘發地震的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地震監測臺網,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更新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和儀器,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鼓勵和支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時,建設單位必須征得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同意,並承擔增建抗幹擾工程或者拆除、重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全部費用。第十二條撤銷或者遷移市、縣地震監測臺(站),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批準;省級地震臺(站)的撤銷和遷移,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統壹發布。發布或者播發地震預報信息,必須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地震短期預報或者臨震預報的意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不得擅自向社會傳播。第十四條。壹次爆破使用的炸藥相當於4噸TNT(梯恩梯)以上或者在人口密集地區進行大規模爆破作業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發布信息,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第十五條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為依據,重要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危險區和地震活動斷裂帶。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內容。未按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規劃部門不得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第十七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

省外單位在本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登記。第十八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經過省或者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委員會的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管理權限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評價必須符合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技術規範和要求,數據準確可靠,不得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