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法律行為的重大誤解是什麽?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對預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的理解有重大錯誤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壹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如出借人誤將第三人視為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買受人誤將復制品視為真品並承諾買賣、行為人誤將租賃關系視為買賣關系而從事合同行為等。
構成重大誤解的壹般條件:
(1)必須足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利益,並且如果沒有這種誤解,行為人就不會從事民事行為;
(2)是行為人自身主觀認識的錯誤造成的,以欺詐手段表示意思表示不屬於重大誤解。
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為。當事人申請撤銷後,該行為自始無效。
二、什麽是重大誤解?
1.重大誤解是指壹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內容產生誤解而訂立合同。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誤解可以是單邊的,也可以是雙邊的。按照中國學術界的做法和審判實踐,相當於傳統民法中的錯誤。我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重大誤解是壹種可撤銷的行為。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撤銷的法律原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只是民法上意思表示中的可撤銷行為,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這四種行為的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該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則是當事人撤銷的是行為。所謂撤銷,就是原可撤銷行為的消滅。
3、因重大誤解產生的民事行為壹般有以下要素:
(1)誤解壹般是由受害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當影響。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導致違背當事人本身的真實意思。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構成對行為主要內容的重大誤解。如果只是對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產生誤解,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應視為重大誤解。同時,對締約動機的誤判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誤解必須是對行為內容的誤解並導致行為的作出;同時,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認定,既要考慮因誤解而誤解的不同情形,又要考慮當事人的情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以及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3)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行為壹旦生效,就會損害被誤解方的利益。
最後,重大誤解可以視為可撤銷行為的過錯,主要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所以受害人要賠償自己的損失。這個可撤銷的誤會,壹定是重大情況下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