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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和敲詐勒索有什麽區別?
1.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什麽區別?兩罪的客體均具有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但兩者仍有明顯區別:1,客體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危害他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利。2.客觀表現有所不同:詐騙罪重在行為上的“欺騙”,即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敲詐勒索罪強調“敲門”,即實施威脅、要挾、恐嚇等行為。3.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的被害人在被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的受害者害怕“被迫”交出財產。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在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是5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巨大的是2萬多元。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敲詐勒索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二、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1)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以威脅、脅迫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既遂。如果施暴者只是使用了威脅或恐嚇,受害者並沒有感到恐懼,所以他沒有交出自己的財產;或者被害人雖有恐懼心理,但沒有交出財物,則屬於敲詐勒索未遂。(2)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只是字面上的界限,“威脅”不僅是搶劫的手段之壹,也是敲詐勒索的基本行為。但威脅的具體內涵有所不同:(1)從威脅方式看,搶劫的威脅是直接在受害人面前發出的;勒索威脅可以親自發出,也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第三方傳達。(2)從實現威脅時起,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如果不交出財物,將當場實現威脅內容;勒索威脅壹般表現為威脅的內容如果不滿足要求將在未來某個時間實現。(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等人身傷害相威脅;勒索的威脅更加廣泛,包括人身傷害或破壞財產和名譽。(4)搶劫罪從非法取得財物時起,是以威脅方法當場取得財物;勒索可以當場獲得,也可以事後獲得。可以看出,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符合上述搶劫威脅的特征,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壹項不符合要求,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雖然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存在壹定的相似性,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二者仍存在諸多差異,包括對象不同、客觀表現不同、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立案標準不同、刑期不同等。從刑罰來看,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在刑法中相對較重,這意味著詐騙罪比敲詐勒索罪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