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和投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點:壹是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又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其次,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了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溝通,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協議和約定,或相互通報報價信息,以避免相互競爭並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投標人雙方同意提高投標價格。
(2)投標人相互同意降低投標價格。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依次以高價或低價中標。
(4)投標人相互串通,約定給予未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棄標補償費”。在這裏,我們必須區分以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要約收購是指投標人願意為交易的商品或完成的工作支付的價格。
刑法中串通投標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麽?
《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的量刑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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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和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