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第四條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被征用為國有土地後,方可轉讓。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的登記和監督檢查。涉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登記。
註冊文件可以公開查閱。第六條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經批準後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股份制企業使用國有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股份歸土地使用者所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股份使用權作價入股,股份歸國家所有,由市、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管理,分紅後上繳財政。
(二)股份制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時,國家依法將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並按前款規定處理。原集體土地所有者可以用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投資入股股份制企業。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入股集體土地資產,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應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城建、規劃、房產管理部門* * *。出讓方案按《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後,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實施。
出讓方案包括擬出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地價等條件。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申請人提供下列資料:
(壹)土地的位置、面積、界線、地形圖、地面現狀和基礎設施;
(二)土地用途、建築密度、容積率和凈空限制;
(三)主要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特征;
(四)環保、綠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五)轉讓期限和方式;
(六)與轉讓有關的其他資料。第十壹條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用地申請人持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登記證向出讓人提交用地申請;
(二)出讓人應當在審查用地申請後十五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
(三)申請人收到出讓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後,應在30日內向出讓人提交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和支付方式等有關文件;
(四)轉讓方對申請方提交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五)經雙方協商壹致,出讓人與土地使用申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
(2)投標人應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放入標箱,並交納投標保證金5萬元;
(三)招標人應當邀請專業人員和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公開主持招標工作。
招標工作應有公證人員參加,並出具公證書;
(4)評標委員會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書面通知未中標人;
(五)中標人持《中標通知書》,在約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其交付的保證金和押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未按約定時間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應當賠償中標人的經濟損失。評標結束後十五天內,未中標人所交納的保證金將全部退還。